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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做好2007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工作的通知
2007-02-14 10:45  文章来源: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政策

商务部关于做好2007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工作的通知

2007-02-07 14:04 文章来源:市场建设司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7〕1号),加快农村流通体系建设,商务部决定,2007年全面推进“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7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工作目标、重点和措施
  (一)工作目标。新建10万个连锁化农家店,到2007年底全国累计建设25万个连锁化农家店,覆盖75%以上的县市,完成“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三年工作目标。
  (二)工作重点。着力减轻农家店税费负担,创造良好的长期发展环境;扩大农家店商品和服务经营范围,消除各类政策性障碍,增加农家店销售额;充分发挥第三方物流企业及大型流通企业的配送优势,切实提高农村商品配送率;组织开发适合农村市场的商品,确保农村流通的商品质优价廉。
  (三)保障措施。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予以支持,各地应安排一定的配套资金和必要的工作经费;狠抓项目建设质量,严格执行各项质量管理规定,形成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加强监督管理,提高承办企业准入门槛,实行动态分类管理,并建立退出机制;注重调查研究,提高工作能力,增强责任意识。
  二、“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承办企业条件
  (一)重新认定2006年核准的承办企业
  各地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2006年度承办企业资格进行重新认定,切实做到宁缺勿滥。企业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取消承办资格:一是企业自愿退出;二是企业在2006年存在违规行为;三是企业在2006年没有开展“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工作;四是企业配送能力不强,包括没有建立物流配送中心或采取与第三方物流公司开展配送合作等措施。
  (二)严把新增承办企业入门关
  1、日用消费品经营企业
  (1)注册资本300万元以上、总资产2000万元以上、2006年销售额5000万元以上,中西部地区企业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总资产1500万元以上、2006年销售额3000万元以上;
  (2)拥有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的配送中心,配送车辆不少于10辆;
  (3)工商营业执照显示具备3年以上从业经验;
  (4)制定了2007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实施规划;
  (5)与地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签订了不销售假冒伪劣过期商品的承诺书;
  (6)承诺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信息服务系统》中如实登记。
  2、农业生产资料经营企业
  (1)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总资产3000万元以上,中西部地区企业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总资产2000万元以上;
  (2)2006年农资类产品销售额2亿元以上,其中化肥年销售额1亿元以上,经营品种两大类以上且单品数量不少于50个;
  (3)拥有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的配送中心,配送车辆不少于30辆;
  (4)工商营业执照显示具备3年以上从业经验,已经发展农资连锁店不少于100个;
  (5)制定了2007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实施规划;
  (6)与地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签订了不销售假冒伪劣农资的承诺书;
  (7)承诺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信息服务系统》中如实登记。
  3、第三方物流企业
  (1)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总资产8000万元以上,2006年配送额2亿元以上;
  (2)拥有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的配送中心,配送车辆不少于30辆;
  (3)已与“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农家店建立商品配送业务。
  三、“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工作程序
  (一)企业申请
  流通企业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自愿提出承担“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建设申请,提出拟实施的地区及拟建设的农家店数量,申请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1、填报《2007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承办企业申请表》(见附件1),并加盖企业公章;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农资经营企业应提交100个以上已发展农资连锁店的名单;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准入条件专项审计报告;
  4、配送中心竣工备案证及配送车辆登记证;
  5、2007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实施规划;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资格审查
  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收到各地商务主管部门递交的申请材料后,会同当地财政部门组织审定承办企业资格,提出本地区拟推荐的承办企业名单。
  (三)提交规划
  2007年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县市全面推进,乡村扩大覆盖”的原则制定本地区“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实施规划,即转变试点推进方式,在全国所有具备条件的县市,将“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全面推开;同时鼓励承办企业在尚未建立农家店的乡镇和行政村建店。实施规划要符合当地农村市场建设的实际,提出的农家店建设数量要切实可行,并于2007年3月31日前向商务部报送有关材料。包括:
  1、推荐的正式文件;
  2、《2007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项目规划汇总表》(附件1),应先在《商务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信息服务系统》中如实完整填报,再打印表格加盖公章;
  3、2007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承办企业申请表(附件2),单独装订成册。
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推荐的企业中,农资类流通企业比例不超过15%。东部地区农资农家店建设规划所占比重严格控制在20%以下,其他地区控制在30%以下。
  (四)批复规划
商务部接到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推荐的承办企业材料后,及时办理完当年承办企业的核准事宜,对参与“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的县市不再另行批复。
  (五)项目验收
  2007年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商务部关于“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验收的通知》(商建发〔2005〕533号)、《商务部关于加强“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的通知》(商建发〔2006〕600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复查工作的通知》(商办建函〔2006〕129号)精神,系统地制定相应操作程序。
  四、工作要求
  (一)严格执行标识管理规定。对承办企业建设的项目,未经验收合格,严禁使用“万村千乡”或“商务部”字样及相关图案。对取消资格的承办企业及农家店,要及时收回标识牌。对非“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承办企业盗用上述标识及字样的,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配合工商部门进行查处。
  (二)完善项目统计制度。2007年各地要建立工作进展统计制度、工作效益统计制度和工作落实情况统计制度三项统计制度,指派专人负责“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统计,及时报送相关信息。商务部把信息报送情况作为考核各地工作的重要标准。
  (三)制定实施细则。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商务部备案。

  附件:1.2007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项目规划汇总表
     2.2007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承办企业申请表

                            商务部
                         二〇〇七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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